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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年11月21日     (阅读次数:)

沈人社发〔2016〕81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强化就业见习单位管理,更好的服务于高校毕业生,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见习单位范围
  凡我市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见习岗位的,均可申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
  见习单位每年至少安排见习毕业生10人以上,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可放宽至不少于5人。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利于见习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要有较好的安全工作环境和条件,安全风险较低。
  二、见习单位申请
  1.凡符合就业见习单位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到本辖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见习单位。      
  2.申请见习单位所需要件:
  (1)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概况、员工日常管理、提供毕业生见习岗位情况与见习工资标准等)。
  (2)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本单位见习工作管理办法。
  (4)填报《沈阳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三、见习单位审批
  1.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本辖区内见习单位的资格审核认定。
  2.审核认定程序: 申报见习单位企业持上述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对拟申报见习单位企业进行现场审核,认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并形成《见习单位实地考察纪实》,下达审批通知单。对符合见习单位条件的企业需在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网上大厅填报信息并由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予以网上批准。经批准后的见习单位,方可开展见习工作。
  3.审核时限:对材料齐全、现场审核合格的申报单位,审核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四、见习生招录
  凡经批准的见习单位可通过互联网、人才市场、各类人才招聘会招录见习毕业生;也可免费登录省、市人力资源信息网发布见习岗位招聘信息、招录见习毕业生。
  五、见习生管理
  1.各见习单位招录见习毕业生后,与毕业生签订见习合同,合同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自见习期第一个月起,每月5日前在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网上大厅申报见习人员,由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网上审核通过的名单提供给保险公司,参加人身意外保险。
  2.按照见习岗位要求,落实见习指导人员,明确见习毕业生工作任务,严格见习毕业生考勤管理,保障见习毕业生工作安全。
  3.各见习单位接收见习毕业生,要进行实名制登记,对就业见习毕业生实施动态管理,见习期间见习毕业生留用或离职要按归属地及时上报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所属见习单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对见习补贴的使用进行监管。每月至少一次到见习单位现场核实检查见习毕业生在岗情况、工作环境、日常管理、见习补贴发放和使用等情况。据实填写《沈阳市见习基地(单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现场检查纪实》,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指导意见或整改要求。在网上填写见习人员日常检查和减少情况。
  六、见习补贴申报
  各见习单位见习结束后,按照《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沈人社发〔2016〕103号)规定要求,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审核、汇总上报并拨付见习补贴经费,对检查发现虚报、瞒报见习补贴或见习补贴使用存在问题的见习单位,扣减当期就业见习补贴经费,取消该见习单位的资格,并追究见习单位法人相关责任。
  对见习生的见习情况及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见习材料的归档工作等,见习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七、其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统筹规划,负责全市见习补贴资金的申请和拨付;负责对各区、县(市)见习工作的检查指导。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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