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科学化、规范化,让需要获得资助的学生能够通过学院的资助有效地缓解经济困难、减轻思想负担,圆满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对学生的资助坚持扶志与解困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通过资助,鼓励引导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学院推行以勤工助学为主导,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要形式,奖、贷、补、免、勤等为补充的资助政策。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的方式来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对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在他们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基础上,视情况给予其它方式的资助。
第四条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校月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生活费、奖学金和各种补贴)低于学生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准线。
第二章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第五条每学年开学,各年级都要对在校学生开展一次全面摸底工作。按摸底的情况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同时信息用电子表格报送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平时要做好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调查,考查资助效果,及时更新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统筹资助。
第六条凡被纳入档案库的学生,在申请资助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七条 凡被纳入档案库的学生,因违法、违纪而受到刑事、行政处分的,立即取消享受所有困难资助的资格。学籍发生异动的困难学生,根据其表现进行重新认定。
第三章学院设立的资助方式
第八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学院实际,对经济困难学生给予以下几种方式的资助:
(一)勤工助学
(二)临时困难补助
(三)学费减免(包括政策性减免)
(四)奖学金、助学金
(五)各种补贴
(六)国家助学贷款
(七)社会募捐
第四章资助金的来源
第九条学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按照国家政策,学院积极筹划好用于学生资助的资金。
(二)国家专项拨款
(三)协助学生从银行贷款
(四)学院勤工助学基金增值部分
(五)社会(企业、个人)资助
(六)社会募集
第五章资助的申请
第十条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按照各资助方式的具体要求申请以上资助,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时获得两项以上资助。
第十一条学生申请学院设立的各种资助需要按照要求写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初步审查同意,经全院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获得资助。
第六章各种资助的具体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学生必须是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申请资助的学生须遵守《高沈阳工业大学学生行为规范》和《沈阳工业大学学生须知》的各项规定;
(三)申请资助的学生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申请资助的学生必须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书需附所在学院证明和父母所在乡村或街道证明材料;
(五)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
(六)申请资助的学生应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七)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品德优良,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
第十三条各种资助的具体条件
(一)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还必须具备《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的具体条件。
(二)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遭受突发性变故,造成学生一时经济困难,需要申请临时补助才能度过难关。
2.在某一特定时间(假期回家路费、冬衣购买等)内,生活上遇到具体困难,家庭一时无力承受,需要申请学院补助才能解决困难。
3.学生不幸身患重大疾病,且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救治,需要学院协助想办法抢救学生。
(三)申请部分或全部学费减免的学生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的孤残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
(3)政策性减免(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四)申请奖、助学金的学生还必须满足每项奖、助学金的具体评选条件。
(五)申请进行社会募捐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六)申请各种补贴的其它条件按当时学院下发文件的要求进行。
(七)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符合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七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
第十四条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实行管理。年级辅导员负责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审定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审核。
第八章资助金的额度及发放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补助金额按相关管理办法确定,助学贷款金额按合同约定发放,一般临时困难补助一次不超过规定金额,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困难补助,以学生在校期间平均助学金发放。
第九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软件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