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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工程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办法细则
2017年04月01日     (阅读次数:)

 

为了提高软件工程专业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强化人才培养的工程应用能力、动手解决实际工程问题能力、创新能力和与岗位职业的快速对接能力,凸显专业特色,依据《沈阳工业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办法(试行)》(沈工大校发[2017]7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结合本专业特点、专业培养目标和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作为学校原办法的补充和细化。

一、校内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同原办法第一条1~6款。

2.在核心期刊或国际会议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会议论文须被SCI或EI机构收录。

3.获批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4.指导大学生创新项目并获得省级以上奖项。

5.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重要出版社教材。

6.主持且在研进款额在3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或来自专业共建企业金款额在1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或一项纵向课题。

7.以第二人身份参与且在研进款额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或来自专业共建企业金款额在3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或一项省级以上纵向课题。

8.以第三人身份参与且在研进款额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或来自专业共建企业金款额在8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或一项国家级纵向课题。

注:

(1)2~6款要求为近3年的业绩,且无特殊指明时本人须为第一完成人(或所指导的学生为第一完成人,本人为第二完成人);

(2)所有业绩应符合本专业内涵;

(3)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至少须满足1~7中的一款,具有中级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人员须满足第1款和6~8中的一款;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须满足2~4中的一款和6~7中的一款。

 

二、校外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条件

1.愿意履行原办法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且满足第一条第1款要求。

2.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资深项目经理、高级软件架构师、高级需求分析师或相当的技术职务。

3.作为前2名身份参与10万元以上的在研工程项目,或一项纵向课题。

4.有充足的科研经费,并能够负责承担研究生的论文研究期间,在联合培养部门参与导师项目研究的经费补贴。

5.能够承担研究生指导任务及一门研究生课程的主讲任务(特殊情况可不承担)。

6.愿意并能够遵守学校的一般教学规范,专业双导师的研究生指导规程。

 

三、硕士生副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同原办法第三条第1款(1)~(6)项。

2.校内人员应满足第一条中的2款。

3.校外副导师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项目经理或相当技术职务,以前3人身份参与一项企业在研工程项目或纵向课题;愿意履行原办法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能够承担研究生指导任务及一门研究生课程的主讲任务(特殊情况可不承担);愿意并能够遵守学校的一般教学规范,专业双导师的研究生指导规程。

 

四、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程序

1.校内外导师申请者分别填写“沈阳工业大学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审查表”和“沈阳工业大学校外专家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审查表”。

2.向软件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申请表。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确有重要学术论文、专利、纵向课题或重大工程研究项目的人员优先,并可适当放宽对资历的要求。

4.审核通过后的程序及其他要求遵照原办法执行。

 

五、关于导师团队的说明

本学位点鼓励研究方向、校企、跨专业的合作培养,尤其是倡导以导师团队的方式进行研究生联合指导,以使学科交融、个人能力、资源、时间、师生比不合理等问题得到较大改善。

1.组建导师组模式

(1)“校内教授+校外企业专家”模式。

(2)“校外企业专家+校内导师”模式。

(3)“校内导师+校内导师+校外企业专家”模式。

(4)“研究机构专家+校内工程型导师”模式。

(5)“重点交叉学科专家+校内导师+校外企业专家”。

还可以以其他模式组建,须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所有团队应尽量保证校外企业专家的加入,并考虑学术与工程性的融合。

2.程序

所有团队应指定负责人,并由负责人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申报表,进行审核、批准。

3.要求与指导方式

(1)团队统一确定研究生的培养方向和培养计划。

(2)团队至少应包含3名成员和一名在实际软件工程行业具备副高职称(或相当的技术职务)及以上的导师。

(3)所有校内团队成员也都应有明确的合作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以及充足的横向科研经费。

(4)按计划统一支付费用及学生培养管理过程。

(5)团队可根据计划适当调整授课的方式和人员。

(6)相关报告、论文等可交叉指导和审核。

(7)按与非团队方式高50%的比例分配研究生。

(8)可适当降低对团队中部分导师资格要求。

(9)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学院关于教学、科研团队的规定执行。

 

六、其它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凡与原办法相抵触者,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2.本规定的解释权在软件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软件学院

201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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